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汕环〔2016〕18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函的通知》(粤府函〔2014〕27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自2016年6月30日起,对不符合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三、从即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为我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按《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我市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通知》(汕环〔2014〕174号)执行。
四、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公安车管部门应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截止时间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开票时间为准。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在注册地办理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公安车管部门应予以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截止时间以二手车统一交易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五、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