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2016〕188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有关“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解释工作。
今年7月份,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2016年7月21日起,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部委文件出台后,各地环保部门是否再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引起社会广大关切。广东省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规定,仍将实行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直至2018年6月30日止。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向广大车主细心解释我省有关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政策。
二、加强管理,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管理工作。
国家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后,按照省的要求,我局将修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样式,把国家标志样式里的“环境保护部监制”改为“广东省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监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原已印制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继续有效。各地应加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管理,按照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结果,为车主(包括外地车辆)免费办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查询不到结果的,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车主对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引导车主到车辆登记地环保部门申请技术鉴别。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945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6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doc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