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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16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环【2017】342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点燃式发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执行。“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在用压燃式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标准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执行。“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柴油车等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的,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严格按照有关方法、标准、规范要求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确保排气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各机动车所有人应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五、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pdf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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