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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大气重污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5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2.2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7.2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响应,提高防范、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通知》、《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大气重污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市政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大气重污染应急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开展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局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汕尾监管分局、供电局、气象局,汕尾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新闻报道。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预报和预警空气质量,监管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倡导污染减排。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发改局、市工信局:按职责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理。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减产、限产措施。

(5)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大气重污染技术与设备的研发。

(7)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限行,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8)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9)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0)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装卸储运采用密封无尘作业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同时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在建工地落实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措施,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指导协调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违规行为。

(11)市交通局:负责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预防病知识宣传。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5)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负责维护大气重污染发生时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6)银监会汕尾监管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排法合格企业的支持。

(17)市供电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与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简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汕尾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商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2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监测、预报和预警空气质量,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汇总、上报大气重污染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根据大气污染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2.4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会商机构,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加快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2)市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根据双方签订的《共同推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服务和API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合作意向书》、《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合作协议》,加强天气预警与会商,实施资料共享。

3.1.2  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结合气象条件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潜势分析。当预判达到II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实施II级预警措施;当预判达到I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实施I级预警措施。

实施预警措施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3.1.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

(1)II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2)I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II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知的频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地空气质量预报显示将发生大气重污染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两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气重污染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事件最新动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早做好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按照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两个级别。

(1)I级响应

    I级预警发布后,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区域大气污染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领导小组组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II级响应

    II级预警发布后,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区域大气污染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响应措施

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的地方,除执行当地的应急响应措施外,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全市响应措施。当地应急响应措施严于全市应急响应措施时,当地要执行相对较为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

3.2.3.1 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全市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减少或停止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机动车减少或停止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公众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如涂料、油漆等)的使用。

③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3)强制性控制措施

①加强城市保洁,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2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

②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设垃圾清运。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③加强城市管理,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明火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④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3.2.3.2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II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中小学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II级建议性控制措施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30%-50%。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

③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所有建筑施工停止作业。

④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⑤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采取减轻或者削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3.2.4  现场处置

大气重污染需要现场应急处置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  应急终止

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缓解、控制、消除后,经过评估短期内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3.3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4  信息发布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或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与气象预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建设。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大气重污染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等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大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O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城市大气重污染分为严重污染和重度污染两级。其中,城市严重污染是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城市重度污染是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按照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大气重污染分为严重(I级)污染和重度(II级)污染两级。

7.1.1 严重污染(I级)事件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72小时以上。

7.1.2 重度污染(II级)事件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预计不利气象条件持续72小时以上。

7.2  汕尾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为分I级预警和II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标示。

7.2.1 I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预报未来将出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

7.2.2 II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预报未来将出现重度污染时,启动II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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