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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6-16 录入员: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近年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案件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废铅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归类为HW31含铅废物,代码为900-052-31),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二、根据《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铅蓄电池生产者应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要求,建立“销一收一“的回收体系,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者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回收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废电池。经销网店、暂存点、集中贮存场所等应落实废电池的最终去向,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利用。即原厂家回收后,应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法落实申报登记、联单转移等管理制度。

  三、废铅蓄电池的产生者,应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市民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可作为“有害垃圾”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接收家庭源废铅蓄电池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但应及时将收集的家庭源废铅蓄电池转移至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贮存点管理。

  三、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四、转移废铅蓄电池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其“运输”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五、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以及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

  举报电话:0660-12345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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