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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中关于自动监测系统取水口设置要求

发布日期:2026-07-10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5.2.5……通过压力管道排放污水时,自动监测系统取水口宜设置在手工取样设施与管道流量计之间“。对于很多污水处理厂,管道流量计前均为密闭的送水铁管,存在较大水压,不适宜设置取样口,故取样口设置在管道流量计后。该条款中的”宜“是否可以理解为推荐而非强制?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附录 C.3 ,“宜” 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等效表述为“建议、推荐”,用来表达建议的可能选择或认为特别适合的行动步骤。现场因管道高压等客观条件调整点位的,需配套措施保证水样监测代表性。 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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