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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尾后湖(5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你公司报送的《汕尾后湖(5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汕尾后湖(5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建设工程位于汕尾陆丰碣石镇南面海域沿岸,风电场西北侧陆域。本项目分为陆上集控中心、进站道路和电缆线路,用地面积3.5502hm2,其中陆上集控中心用地面积2.8362hm2,进站道路0.364hm2,电缆线路0.35hm2。主体工程设置降变压1台,采用户外布置、降变压容量1*55MVA;装设 SVG 无功补偿装置,装设两套并联电抗器,在220kV海缆陆上集控中心侧各海缆间隔加装一套高压电抗器。项目总投资约为7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合理组织施工,减少施工过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完成后,须做好生态恢复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间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

(二)项目运营应尽量减轻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及综合电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即电场强4000V/m,磁场强度100μT(0.1mT)。 

(三)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消声减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处理后的污水,一起排入站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要求后,回用于站区绿化或道路喷洒,无污水外排。

(五)油烟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小型标准限值,即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 

柴油发电机燃油尾气经水喷淋处理后由专门的烟气管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确保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第二时段)限值。

(六)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废纸、包装纸、报纸等回收利用,最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油渣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报废退运后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应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七)项目运营要加强环境管理,保证事故情况下的漏油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

三、项目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陆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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