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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华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07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华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2622号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238218

  传     真:0660-332038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华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华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汕尾市品清湖南侧

环评机构

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汕尾华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造项目位于汕尾市城区品清湖南侧(中心坐标:115°22′8.998″E,22°45′5.912″N),建设单位通过租用汕尾市鸿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已建成的造船基地实施本项目建设,造船基地内已建成舾装码头1个、船坞2个、船台1个、机加工车间、喷涂车间、变压器及配电房、办公楼、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配套建筑若干。项目用海面积0.9816公顷(其中透水码头用海面积0.0483公顷,港池用海面积0.9333公顷),用地面积2.05204公顷,项目每年建造规模为渔船6艘(平均规模为350吨级)或油船4艘(平均规模为500吨级),维修渔船115艘,维修油船5艘,以及维修船用部件(主要为螺旋桨)、配装渔需物资若干。项目投资11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委托汕尾市城区兴道管道疏通服务部清运至城区捷胜镇污水处理站等有能力处置的单位进行深化处理,远期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后,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相应污水厂进行处理;初期雨水和生产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池预处理后,暂存在隔油混凝沉淀池尾部的清水池以及现有蓄水池内,日常优先回用于本项目的生产用水环节,未能被资源利用的部分后续委托当地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转运处置。

(2)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的工艺主要为切割、焊接、打磨、喷砂等,其中切割、焊接、打磨均在露天作业区作业,喷砂在喷涂车间内作业。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的喷砂房收集后,利用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续无组织排放。项目机加工、切割、焊接、打磨、喷砂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船坞、船台区域的刷漆废气采用半密闭型集气罩收集,并利用移动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后通过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喷涂车间的刷漆废气、晾干废气采用喷漆房密闭收集,并利用水帘柜和“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TVOC、NMHC、苯以及苯系物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浓度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和15米排气筒对应的速率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米排气筒对应的排放量。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中,NMHC在厂内的监控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浓度限值,苯、二甲苯以及无组织排放的漆雾、粉尘等颗粒物在厂界外的监控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在厂界外的监控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食堂油烟经油烟机收集后排入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引至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的限值要求。备用发电机燃烧柴油产生的尾气通过发电机配套的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到专用收集桶,交环卫部门清运。废焊渣、铁锈渣、废钢板、清洗废物、废弃螺旋桨、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仓,交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置。船坞沉积淤泥经收集暂存于淤泥暂存仓库,交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置。废气瓶收集于仓库气瓶区内,由生产厂家上门回收利用。废切削液、废原料桶、沾染油漆的上漆工具和防污用品、废弃清洗剂、废漆渣、水帘柜废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油脂、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5)土壤、地下水。项目运营期应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定期监控”措施。

(6)环境风险。项目运营期采取船舶溢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其他物质泄漏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火灾和爆炸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废气事故排放防范和应急控制措施、废水事故排放防范和应急控制措施、固废风险防范措施等。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危险物质管理制度,设置1个有效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雨水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等。

(7)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无。

(8)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VOCs1.052t/a(其中有组织0.192t/a,无组织0.860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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