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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宝石加工共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5-11-05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宝石加工共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348879(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

  传    真:0660-334887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宝石加工共性工厂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星都开发区凯南社区荷地兰埔北侧 3 号

环评机构:

广东和信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星都开发区凯南社区荷地兰埔北侧3号建设“汕尾市宝创科技有限公司宝石加工共性工厂项目”,项目占地2661.3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5层高的宝石酸洗生产大楼、1个工业废水处理站、5套废气处理设施、1个一般固废暂存仓库、1个事故应急池等。项目建成后年酸洗加工原料宝石1600吨,注胶加工酸洗后的宝石16吨、酸洗退镍金刚石研磨盘15000个。项目总投资5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本项目拟对含铍清洗废水单独收集后经两级混凝沉淀预处理后再与其他车间含重金属生产废水(一次清洗废水、泡碱废水、二次清洗废水)一起进入废水处理站预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在第一类污染物预处理达标后,再与废气喷淋废水、金刚石研磨盘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混合,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采用“含铍收集池-pH调节池-一级中和混凝沉淀-二级重捕剂混凝沉淀-含重收集池-pH调节池-重捕剂混凝沉淀-砂滤(备用)-树脂(备用)-除氟混凝沉淀-厌氧-缺氧-好氧-二沉池-砂碳滤-超滤-反渗透(超滤、反渗透产水回用,超滤、反渗透产生浓水经树脂吸附-混凝沉淀处理后外排)”工艺)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项目内生产,部分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超滤、RO产水回用,超滤、RO产生浓水经树脂吸附-混凝沉淀处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过自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近期排入星都经济开发区生活污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近期厂界出水执行星都经济开发区生活污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远期排入星都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远期排水执行星都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

本项目生产废水含有第一类污染物汞、铍、镉、铅、镍,车间处理设施排水口(本项目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pH调节、一级中和混凝沉淀、二级重捕剂混凝沉淀、pH调节-重捕剂混凝沉淀、砂滤(备用)、树脂吸附(备用)”废水预处理系统为生产车间预处理设施,其出水口为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铍、总镉、总铅、总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总汞0.05mg/L、总铍0.005mg/L、总镉0.1mg/L、总铅1.0mg/L、总镍1.0mg/L)。

本项目中水回用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标准,中水回用于泡酸、一次清洗用水、泡碱用水和二次清洗用水。

(2)废气。本项目泡酸工序为设备密闭正压+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配酸、换酸工序为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金刚石研磨盘风干工序为设备密闭负压收集废气。金刚石研磨盘退镍车间、宝石泡酸硝酸区泡酸、配酸、换酸、风干等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废气收集后经“三级碱液喷淋+除雾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一个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泡非硝酸区域产生的氯化氢和氟化氢废气收集后经“两级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DA003、DA004排气筒排放(高30m)。泡酸、配酸、换酸、风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限值,其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配胶、注胶、离心甩胶、烘干工序采用车间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对废水生化处理区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等恶臭产生浓度较高的区域进行加盖密闭抽风集气,污水处理恶臭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原料袋等一般固体废物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酸、废包装材料、废环氧树脂、废吸附树脂、水处理生化污泥、水处理化学污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反渗透膜、废超滤膜、废胶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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