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煤与生物质耦合发电集成与工业验证及节能降碳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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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煤与生物质耦合发电集成与工业验证及节能降碳技术应用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白沙湖畔 |
环评机构: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拟投资11995.5万元对广东红海湾电厂3#机组进行改造,在燃煤中掺烧生物质,生物质掺烧比15%(以热量计),生物质燃料消耗量48.6t/h,按照年运行5500小时计,全年可处理生物质颗粒料26.73万吨。拟充分利用电厂原有设备,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双煤仓改造,改造为原煤-生物质双燃料原煤仓,并增加气力疏松装置;对电厂磨煤机进行改造,具备单独研磨生物质颗粒料能力,提高出力;对原有燃烧系统进行优化改造,使燃烧器能够同时燃用生物质和煤粉,并进行防结渣技术改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本项目改造后不新增污废水,3#机组现状直流冷却水排放执行《海水冷却水排放要求》(GB/T 39361-2020),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 2020)要求后进入旁路烟道高温蒸发。 (2)废气。本项目依托现有项目(3#机组)低NOx燃烧技术+SCR脱硝系统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低温电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以及脱硝、除尘、脱硫协同除汞的烟气处理措施。本项目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氨排放执行《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0-2022)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3#机组现有一般固废中灰渣、脱硫石膏全部交由广东粤电环保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脱硫废水污泥由地方住建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除尘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脱硝催化剂、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均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掺烧生物质后不会增加固废种类,掺烧生物质将减少灰渣和脱硫石膏产生量,有利于减少固废产生量,掺烧后不会影响灰渣性质,不会影响灰渣利用途径。本项目实施后不会影响现有固废暂存和委托处置现状。 |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