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陆丰正强血液透析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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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陆丰正强血液透析中心扩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陆丰市正强血液透析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陆丰市东海街道东海大道东侧龙寿路南第二座 1-3 楼 |
环评机构: | 揭阳市诚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陆丰正强血液透析中心扩建项目位于陆丰市东海街道东海大道东侧龙寿路南第二座1-3楼,不新增建设用地及建筑面积,依托原有项目楼房,项目占地面积476m2,建筑面积1313m2,拟设置床位41张,预计接收患者规模为2.7万人次/年。扩建后全院床位60张,预计接收患者规模为3.9万人次/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项目运营期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陆丰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运营期废气包括污水处理站恶臭、医疗废物暂存间恶臭、柴油发电机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医疗废物暂存间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柴油发电机废气经15m高排气筒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方应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项目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纯水处理系统更换组件、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废紫外线灯管、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其中医疗废物还应执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