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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5月1日起全面执行!

发布日期:2026-04-17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将于5月1日起对所有现有水产养殖项目全面执行!为帮助广大水产养殖户准确理解标准要求、提前完成整改、避免触及法律红线,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近日组织对全市海水高位池养殖企业开展专项监督帮扶,送法入企,向企业讲解2026年5月1日全面执行的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细则要求,督促其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治理能力、规范排放行为,确保养殖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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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行为,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就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郑重告知如下,望全体养殖户严格遵守,共同守护我市水生态环境安全。

水产养殖重点违法情形及法律风险提示

尾水超标排放: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于2024年2月19日发布,继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后,其他水产养殖项目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水产养殖户超标排放养殖尾水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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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排放限值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若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未依法办理环评:

  未依法报批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将面临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备案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或未备案:

  水产养殖户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或未依法备案排放口,将面临处罚款、强制拆除关闭、停产整治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请广大水产养殖户朋友们抓紧整改,依法养殖、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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