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罚字〔2014〕7号
汕尾市力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郑守仁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安华管区石奎村
汕尾市力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014年4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2014年7月14日,我局巡查你公司,发现你公司无生产,成品皮革生产线转鼓等生产设备已拆除。201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后督察,发现你公司重新装上四个转鼓,其中一个转鼓正在生产。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你公司于9月19日恢复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4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违改字〔2014〕9号)、《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4〕7号)、2014年4月3日及2014年11月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拆除制革生产线;
2.处罚款人民币柒点伍万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同时,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区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