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罚字〔2015〕22号
汕尾市高瞻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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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高瞻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2015年7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建设,但你公司逾期未予以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5年8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6月24日和2015年8月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22号)、《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标准“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区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