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6号
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1500723829525E
地址:汕尾市区东冲路北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华
现场负责人:蔡宏超
2017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汕尾市区东冲路北段工业区信利工业城26栋厂房第一层和第二层的玻璃精密薄化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玻璃精密薄化项目”)和位于第三层的SMD(中小液晶显示屏)事业部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液晶显示屏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玻璃精密薄化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你公司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16年6月安装并调试项目主要生产设备,项目于2016年10月底投入试生产至今;二是新建玻璃精密薄化项目、液晶显示屏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1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3月14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玻璃精密薄化项目的建设(包括设备安装调试);
2.立即停止玻璃精密薄化项目、液晶显示屏项目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补办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