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9号
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尾客运分公司:
法人代表人:张家鹏
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32509560X0
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荷包岭段东侧汽车总站
现场负责人:陈礼贤
2017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荷包岭段东侧汽车总站的加油装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汕尾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尾客运分公司的停车场内的加油装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于2017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8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位于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荷包岭段东侧汽车总站的加油装置项目的生产。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