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12号
徐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浩昌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4W126374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家冲村鞍池仔尾
2017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家冲村鞍池仔尾的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浩昌建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浩昌建材经销部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48类,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27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和2017年6月12日《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责令你即日起停止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家冲村鞍池仔尾的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浩昌建材经销部项目的建设、生产。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