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16号
洪学聪:
地址: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新厝村前
2017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新厝村前的废品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新厝村前的废品收购点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的第174类“批发、零售市场”中的“其他”,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类别,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6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7月7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依法备案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新厝村前的废品收购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