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30号
汕尾市腾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668205030K
法定代表人:李俊权
注册住所:汕尾市区汕马公路新城电厂左侧工业区
现场负责人:林国龙
2017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2016年以来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二是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未开展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三是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四是你公司未编制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9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7年7月11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履行日常环境监测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同时,完善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2.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有关情况,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3.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即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