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49号
覃仁英:
养殖场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湖田村
2017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湖田村的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经营的养猪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的第14类,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类别,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擅自于2017年1月投入生产至今。二是根据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W)字(2017)第0183号〕监测结果:你经营的养猪场排放的污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其他地区规定标准限值的8.2倍、11.1倍、4.6倍、1.7倍、5.3倍。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4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W)字(2017)第0183号)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依法备案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湖田村的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