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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6 录入员:jcfj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环〔2016〕23 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5〕1384号)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静娟 3344220  传真:3320382) 

附件: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

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以及《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有关要求,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处罚

    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各地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市环保局要负责对各县区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为随机抽查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技术和经费保障。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环保局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指导,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制度,及时向市环保局反馈随机抽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真正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三)积极宣传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随机抽查制度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达到教育的目的,保证宣传效果。

    (四)开展培训

    市环保局将通过环境执法宣传、监察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加大随机抽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积极参加并认真学习培训,熟练掌握随机抽查制度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工作安排

各地环保部门应于2016年1月底前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各功能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建设项目名单、一般排污单位名单及相关负责人信息表报送市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和本级政府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附件:汕尾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负责人信息表


附件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负责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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