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事项名称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
抽查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5〕1384号) 3.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粤职转办函〔2015〕6号) 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汕环〔2016〕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抽查对象 | 汕尾市辖区内污染源(排污单位) |
抽查主体 |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
抽查内容 |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制度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每季度进行一次摇号抽查,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及要求 |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系统软件摇号抽取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对被抽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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