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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关于印发汕尾市“十二五” 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0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局运输、交警支队反映。

 

  附:汕尾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3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汕尾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达到省要求,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及《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5年,机动车氧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0.2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0.3万吨下降6.67%以上。

(二)工作重点

1.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2000年底之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2005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

2.加快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5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

3.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通过执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严格新车准入;通过加强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路检、环保标志管理等措施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通过强化机动车到期强制注销、禁止超标车上路等措施,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准入,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

1.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我市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任何人及单位凡新购或申请由省外、外市迁入本市的,所交检的机动车应符合我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另行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车辆的环保检验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我市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准许其进口。市环保局为公众提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服务,为公安交警部门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以及群众购买符合标准车辆提供服务。各地要督促机动车经销单位在经营场所张贴环保车型目录或提供电脑为消费者查询环保车型目录。

    2.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家第IV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多管齐下,加强在用车管理减排实施力度

1.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粤环〔2011〕36号)要求取得委托,方可开展排气定期检测服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同步进行,未通过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对排气污染检验结果和安全性能检验结果应一并审核。到2015年底,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到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

2.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环保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停放地抽检重点为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加强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率高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等抽检,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开展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及其他疑似超标车辆的路检。道路抽检必须按照规范设置路查点,原则上采取专项行动方式进行。道路抽检时不应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应立即放行。对检测超标的车辆,应由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暂扣行驶证等强制措施,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违法行为限制改正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收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超标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凭检测合格报告及维修凭证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地点取回凭证。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在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3.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3年底前,各县(市)均要设立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点,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全面推进“黄标车”限行措施。汕尾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要积极推进“黄标车”限行措施,确保到2015年限行面积占县(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应当纳入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范畴,对“黄标车”和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进入限行区进行处罚。

    (三)多措并举,全面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

    1.全力推进重点车型的加速更新淘汰。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促进“黄标车”提前更新淘汰的奖励政策,确保2015年前淘汰全市2005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目标的实现。适当扩大黄标车淘汰范围,并提高对重点车型黄标车提前报废的奖励标准。我市重点车型数量见附件一。

    2.大力引导社会私家车辆自愿提前淘汰。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刺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对提前主动淘汰更新“黄标车”的私家车车主,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联合汽车生产厂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车主提供新车购买优惠措施。

    (四)提升油品质量,扩大清洁车用成品油供应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要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2015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

    (五)强化保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要求,强力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机动车环保工作人员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

    (六)加强监管,规范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

    1.强化报废机动车注销管理登记。公安交警部门应继续按照机动车报废标准,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2.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建立由经信、公安交警、工商、环保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流向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汽车非法拆解行为,杜绝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入社会。

    3.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水平。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鼓励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合并重组。加快回收拆解企业与科研院校、汽车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商的联动,提升汽车产品回收拆解利用的科技含量,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率。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业务资格。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如下: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石油企业按省的要求按期供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黄标车淘汰后新车购置优惠措施。

市公安交警支队: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强制注销;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转入手续;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审核排气污染检验结果;向市环保局提供满足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的机动车信息,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更新提供机动车核查表;配合市环保局制定“黄标车”限行方案,对“黄标车”、无标车及排气超标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等行为进行处罚。

市环保局:统筹协调方案中涉及的各部门相关工作,加强部门间合作;监督各地机动车减排工作执行进度;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舆论和社会监督;监督指导各地机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及联网,设立超标车投诉举报制度。

市交通局: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营运证年审;强制注销车辆未办理拆解手续的,对强制注销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营运证业务进行限制。协调环保部门开展在车辆停放地对出租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的达标排放进行抽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的车用成品油及汽车质量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车辆的环保检验及监督管理,达不到本地现执行的国家规定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进口车辆不得准许其进口。

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认真落实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内容(见附件二),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部门间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

    环保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管理数据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及环保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经信、公安交警、交通、环保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将机动车环保信息纳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及时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为公安交警部门新车登记及车辆转入把好环保关提供政策支撑;同时为交通部门及时、准确提供营运车辆环保标志发放情况。市公安交警支队每半年为市环保局提供一次总量核查表(附件三),由市环保局汇总有关信息后,上报省环保厅。控索建立更改发动机号、套改发动机等违法车辆信息、企业信息移交处置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探索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对高污染车辆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

    把机动车污染减排纳入环保宣传教育体系,积极宣传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成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大力倡导“少天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

 

     附件:1.重点车型情况表

       2.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内容

       3.机动车总量减排核查表(表3-1至3-3)

 

 

 

附件1

 

重点车型营运“黄标车”数量情况表

单位:辆

汽油车

柴油车

合计

2000年之前

2000年之前

2000-2005年

轻(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重)型汽车

轻(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重)型汽车

轻(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重)型汽车

160

20

40

330

190

200

610

330

510

2390

备注:2000年之前代表2000年底之前注册的国0汽油车和柴油车;2000-2005年代表2000年之后2005年底之前注册的国I和国II柴油车。

 

 

 

 

 

 

 

 

 

 

 

 

附件2

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内容

任务要求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淘汰黄标车

淘汰1997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012.12.31

市公安交警支队

淘汰2000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013.12.31

市公安交警支队

淘汰2005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2015.12. 31

市公安交警支队

油品供应

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

2015.7.1

市经信局

环保标志发放率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2013.12.31

市环保局

环保定期检测率

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2015.12.31

市公安交警支队、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机构

黄标车限行

“黄标车”限行区域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

2015.12.31

市环保局

能力建设

建设市机动车数据管理中心

2013.12.31

市环保局

设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

2013.12.31

市编办、市环保局

 

 

 

 

 

 

附件3

机动车总量核查表

表3-1 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车辆汇总表

类型

 

新注册

转入

注销

转出

载客汽车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载货汽车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注: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

    2.本表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填报,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提供。

 

 

 

 

 

 

 

 

 

 

表3-2 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车辆明细表

号牌

号码②

车辆

型号②

使用

性质②③

车辆

类型②④

车辆识别

代号

(VIN号)②⑤

初次登记日期②

燃料种类②⑥

转入

地⑦

转出

地⑧

注销

原因⑨

强制报废期止⑩

 

 

 

 

 

 

 

 

 

 

 

 

填表说明: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

          2、②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车出车辆、注销车辆应填报此项。

          3、③按公安部标准GA24.3-2005规定的代码填报,只对公交客运(C)和出租客运(D)填报此项。

          3、④按公安部标准GA24.4-2005规定的代码填报。

          4、⑤提供后6位VIN号,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

          5、⑥按公安部标准GA24.9-2005规定的代码填报。

          6、⑦转出车辆填报此项,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报。

          7、⑧转出车辆填报此项,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报。

          8、⑨注销车辆填报此项,按公安部标准GA24.14-2005规定的代码填报。

          9、⑩强制注销车辆填报此项,按公安部标准GA329.2-2005规定填报。

         10、本表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填报,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提供。

 

 

 

 

 

 

 

 

 

 

 

表3-3 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②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③

排放标准③④

标志编号③④

检测报告编号⑤

检测日期⑤

检测方法⑤⑥

 

 

 

 

 

 

 

 

 

 

 

 填表说明:1、民用汽车。

        2、②提供后6位VIN号,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

        3、③按照环保部环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填报。

        4、④核发汽车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填报此项。

        5、⑤ 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车辆填报此项。

           6、⑥检测方法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双怠速法、加载减速法、自由加速法

           7、本表由市环保局负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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