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 环境应急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11-12 录入员:jcfj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汕尾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核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汕尾市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快速高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制。

设立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市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工作机构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2.3 现场工作组

2.3.1 环境应急分队    

2.3.2应急监测分队

2.3.3应急监测组    

2.3.4现场排查小组

2.3.5 现场处置组

2.3.6信息新闻组

2.3.7 协调保障组

2.3.8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监测预警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准备

3.6 预警调整及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对应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当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不确定时,应按可能的最高等级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当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信息接报

应急办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应急办领导报告,应急办领导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4.2.2 信息报告

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的初步判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急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信息。对初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事发地环保部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对初报认定为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六类敏感事件,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在一个小时内报送省环保厅,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我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我局接到有关部门或周边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后,也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2.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4 指挥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办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抽调有关人员或直接调度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相关应急人员、应急车辆和驾驶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照局应急办要求及时抵达集结地点,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无法按时赶赴应急集结点时,应向各现场工作组组长报告。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其执行的相应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4.2.5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急办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核实情况,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并配合当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

4.2.6 现场处置

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充分利用掌握的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积极协调、配合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处置,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应急办,情况紧急的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事件等级初步确定为重大以上的,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率其它应急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开展污染源排查、原因分析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向当地政府提出人员疏散、停止水厂取水、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影响等应急处置指导性意见。

4.2.7 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接到有关指令后,市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本单位和相关地方监测站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等文件要求开展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8 信息发布

宣教中心接到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组成信息新闻组负责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新闻组及时提出信息发布的建议,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委、市政府或现场指挥部。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现场工作组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各现场工作组及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4.2.9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2.10 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局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现场工作组的意见,决定应急终止或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环境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

 4.2.11 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对环境应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规定。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我局指导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相关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并报送应急办。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我局配合市政府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5.3 保险

我局对环境应急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我局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环境监察分局、监测站、办公室等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处置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指导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生态科会相关科室、单位制定计划,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6.3 物资保障

我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搜救装备、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加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监测站负责。

6.4 通信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其他应急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局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通畅,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局应急办不间断轮值。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 技术保障

应急办建立应急专家库,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 资源调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调度全市环保系统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质保障工作。

6.7 保险制度

推动建立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办组织环境监察分局、监测站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7.2 培训宣教

我局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办、环境监察分局和市监测站组织开展。

宣教中心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监督考核

市应急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7.4 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及专家,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