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履约管理要求,持续强化受控物质全链条监管,近期广东多地生态环境部门聚焦ODS和HFCs生产、销售、使用等重点环节,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案例一:佛山一企业未备案销售HFC-134a被罚5000元
2026年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某化工企业在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事HFC-134a等受控物质销售经营活动。该企业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惠州一企业未备案购买并分装销售HFC-134a被罚12500元
2026年3月,惠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某制冷设备公司外购HFC-134a原液后自行分装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且未能提供完整的购销台账和出入库记录。该行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罚款12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三:广州两家企业因备案及台账问题被处罚各2万元
2026年4月,广州市增城区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发现两家涉制冷剂经营企业均存在ODS经营未按规定线上备案、进销存台账资料留存不完善等问题。两家企业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执法部门综合从轻情节,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与警示 上述案件虽罚款金额不高,但集中释放了ODS和HFCs监管“小违法、严监管”的强烈信号。 一是认清备案法定责任,勿存侥幸心理。涉ODS和HFCs企业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销售单位须在经营前完成备案,严禁“先经营、后备案”或“只经营、不备案”。 二是严守经营合规底线,规范全流程管理。受控物质销售单位须做到“三严禁、三必须”:严禁向未备案单位或个人销售、严禁从未获配额企业采购、严禁账实不符;必须完整保存原始资料至少3年、必须按时报送经营数据、必须核验上下游资质。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主动自查自纠。全省涉ODS和HFCs单位须立即开展自查,排查经营产品是否涉及受控物质、核查备案是否有效、检查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经营并主动整改。保护臭氧层是全球共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保持ODS和HFCs监管高压态势,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