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委及其内设机构在行使国资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政务有关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委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则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委机关相关科室是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处室(以下简称公开责任处室),根据委统一部署,履行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具体职能包括:
(一)负责指导、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则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能包括:
(一)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委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答复向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四)组织编制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总结;
第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承办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分步审核,统一公开”的原则。
(一)在委发文单上增设“可否公开”、“内容概述”、“理由”三个栏目,由拟文科室在起草文件时一并填写,按程序呈送审签。
(二)“可否公开”栏目应明确填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如“主动公开”,应在“内容概述”栏内为该文件撰写简要概述;如”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应在“理由”栏内简要陈述理由。
(三)委领导及业务科室在审核文件时,应注意审查“可否公开”、“内容概述”、“理由”等新增栏目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如认为不正确,应退回重新办理。
(四)全部审签程序完备后,办公室应在文件印发前再次进行核对把关。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制作该文件的信息公开目录,并上网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文件,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核对把关中存在疑问的,应及时与文件起草科室联系,或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委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委政府信息,由拟稿人填写《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按照“科室审查、委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网站责任人审查”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对某项政府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应及时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提请市保密部门审核,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该项信息。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委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依申请要求提供的内容、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