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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可能会面临何种处罚?
    2025-10-11 11:08          来源: 汕尾司法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对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有些市民朋友可能还不知道拒不服从防疫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以下法律知识get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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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5.《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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