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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1-08-26 13:09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汕国资〔201128

     

     

    关于印发《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属企业:

    《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一一年六月十日

     

     

     

     

     

     

     

     

     

    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根据规定,应申办产权登记。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四、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类,产权登记表分为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

    五、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新设立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2、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已设立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的数据软盘;

    3、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4、本企业的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六、凡是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及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企业都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变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3)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1)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须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8)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七、凡是企业解散、被依法吊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都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解散、被依法吊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1)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决书;(4)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5)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数据软盘;(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4)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5)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八、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产权登记档案包括产权登记表证和相关电子文档及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

        九、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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