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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规范汕尾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8-26 10:20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汕国资〔20103

     

     

    关于印发规范汕尾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

    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所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以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所出资的独资及资本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经市国资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规范汕尾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一月一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改制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王世顶、邱伟南。

     

     

     

     

     

    关于规范汕尾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

    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所监管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以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所出资的独资及资本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立项申请及批复

    企业改制须由改制企业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上报改制立项申请。由市国资委批复或上报市政府决定后批复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批复文件须明确企业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

    上报企业改制立项申请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改制基本思路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式5份及电子版;2、改制企业的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3、最近3年财务决算报告;4、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的内容及具体步骤,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令第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12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张榜公布。

    (三)制定改制预案

    按照改制立项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和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四)预审改制预案

    市国资委对改制预案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是否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根据初审意见,由市国资委召集汕尾市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专项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询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以及中介机构。

    (五)财务审计与离任审计

    改制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参股不控股的还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六)资产评估

    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布。

    土地评估与资产评估必须同步进行。

    (七)职工审议改制预案

    企业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预审通过后,企业应将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八)形成改制方案

    改制预案制订主体依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情况,对改制预案进行修改,形成正式的改制方案。其中,企业债务处置要征得债权人(含金融机构)的同意,涉及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事项的,需预先报有关部门核准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企业推荐市国资委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十)批复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企业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审批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1、立项申请批复文件;2、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及电子版;3、改制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清产核资的批复文件及据此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6、资产损失的核销批复文件;7、财务审计报告、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意见;8、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认定意见;10、改制企业涉及到的土地、规划、住宅部门的审核意见;1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3、法律意见书;14、改制中各种费用的剥离及改制净资产的确认文件;15、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16、市国资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十一)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

    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改制方案实施。对职工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新公司与接纳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改制企业各类职工办理社保、人事、党工团关系的接续等手续。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企业的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凭审批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和法律意见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十二)改制结果的认定

    市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企业改制方案对企业改制的每一个步骤进行认真核实,对企业改制的结果进行认定,最后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十三)改制文件归档

    国资监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分户整理、保存企业改制的全部资料。

    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

    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关于调整汕尾市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汕府办函[2009]217号)规定组成。改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市国资委、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事务。

    四、改制事项的审批

    (一)改制立项申请及改制方案的审核及批复

    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及改制方案均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复。

    1、所监管企业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

    2、所监管企业的出资企业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3、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或不参股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职工安置、改制方向及形式、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成本测算及资金来源、改制的实施步骤和完成改制时限等。

    (二)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改制前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职工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来源和解决渠道、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4、改制成本测算及资金来源。

    5、资产处理。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6、债权债务处理。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8、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改制方案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3、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和基本情况。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8、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9、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制订的改制后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10、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制定改制方案的其他要求

    1制订改制方案拟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条件;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或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征集。

    2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建立企业改制方案论证制度。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对改制方案组织论证,并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改制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改制企业推荐市国资委指定。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已对企业进行过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二)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审核确认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

    (四)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五)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要使用,必须支付使用费或租赁费,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的标准要以资产评估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七、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性技术等其他因素。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市国资委和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综合产业关联度、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五)增资扩股或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清。一次性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改制方案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而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八、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妥善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改制后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九、其它事项

    (一)企业的所出资企业改制后(企业仍持有其股权的),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该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并不得参与企业与该改制企业的资产出售与收购、增减投资、往来业务定价等关联交易行为及决策。

    (二)对于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需要保持一定影响力、控制力的重点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应多采取增资扩股、少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改制重组,以引入增量资产做大总量,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1、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企业改制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对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咨询、审计、评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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