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我省小型矿山(非金属)及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认定等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7〕108 号)规定,我局通过广东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委托广东省矿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广东省汕尾市管辖海域JH21-08 和JH22-03 矿区回填用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为通过,现将该方案评审意见(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管理科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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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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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汕尾市管辖海域JH21-08 矿区回填用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pdf
2. 《广东省汕尾市管辖海域JH22-03 矿区回填用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pdf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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