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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汕尾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结果公告
  • 2026-04-15 17:2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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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发布《关于<汕尾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示期为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14日面向社会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我局共收到4条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意见建议1:根据《核动力厂温排水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899-2017)相关要求,需在温排水影响范围内的用海规划中预留温排水扩散空间。结合陆丰核电项目、甲东核能项目用海实际,潜在影响范围所在功能区管控要求中补充“保障临海工业(核电)的温排水需求”相关内容。

  采纳情况:采纳。保障陆丰核电项目、甲东核能项目用海实际需求,对潜在影响范围所在功能区管控要求中补充“保障临海工业(核电)的温排水需求”相关内容。

  意见建议2:该《规划》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海洋预留区的管控要求或有差异。《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十五页明确提出“海洋预留区要保障规划期内国家重大用海需求,严格控制其他开发利用活动。”《规划》将其放宽至重大项目用海,保护口径放宽,保护力度或有下降,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不符。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规划》衔接《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上位规划。其中,《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于2025年1月正式印发,是对《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海岸带及海洋空间的细化和补充,是一定时期内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开发保护的政策总纲,并进一步明确海洋预留区的空间准入要求为:“海洋预留区内严禁随意开发。已存在的开发利用活动可保留现状,新增用海活动经科学论证后可准入。已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处置清单的区域,还应按照围填海处置要求合法合规处置利用”。《市级海岸带规划技术指南》(DB44/T 2751—2025)于2026年2月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海洋预留区的含义为:“规划期内暂未明确分区功能,为重大项目用海用岛预留的控制性后备发展区域及无居民海岛”。《规划》衔接最新技术指南要求,主动融入广东省海洋强省建设、打造承接珠三角辐射东翼的战略支点和战略平台、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充分保障汕尾市海岸带及海洋重要战略空间,将全市海域范围内暂未明确分区功能、为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等用海用岛区域预留的控制性后备发展区域划分为海洋预留区,并明确已存在的开发利用活动可保留现状、新增用海活动保障生态、安全等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后可准入等要求。

  意见建议3:《规划》公示图集前后不一致,部分海域的生态保护范围有所差异。《规划》第二十八页“海洋规划分区图”与第三十二页的“海陆一体化生态修复规划图”中部分海域的生态保护范围有所差异,前后不一致。

  采纳情况:采纳。经核查意见反馈两个图斑区域属于深圳深汕九龙湾生态保护区、捷胜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生态保护区,已修改相关图件,相关图斑在“海洋规划分区图”“海陆一体化生态修复规划图”划定为生态保护区。

  意见建议4:《规划》“海洋规划分区图”与《汕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有所不符。

  采纳情况:采纳。经核查“海洋规划分区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有误,已勘正图件。

  特此公告。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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