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执法效率,强化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领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将其行使的部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华侨管委会(以下简称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4.《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暂行规定》;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执法范围和事项
本委托书委托执法范围为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行使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管理领域:查处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等相关违法行为;
(三)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的其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
三、委托执法权限
华侨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甲方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1. 行政检查权:按照甲方统一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委托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开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动态巡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检查笔录;
2. 政策宣贯权:按照甲方要求,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提升辖区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3. 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 调查取证权:对委托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5. 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权限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实施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制作相关行政处罚文书;
6. 提请查处权: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在收集初步证据后,及时提请甲方查处;对不属于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经甲方批准后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7. 其他:甲方依法委托的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其他权限。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委托期限到期后本委托书自动终止。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根据委托执法情况协商是否继续委托,如需继续委托,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机构职能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指导、协调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对乙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撤销;
2. 承担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执法的乙方或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3. 组织乙方执法人员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培训、业务学习,协助乙方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提升乙方执法能力;
4. 为乙方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指导乙方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案卷管理;
5. 及时解答乙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业务难题,协助乙方协调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
6. 有权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调整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调整后应书面通知乙方;
7. 对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解除本委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严格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滥用执法职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执法行为;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人员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持证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规范制作、保管执法文书和案卷,按要求归档备查;
4. 不得将本委托书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5. 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及时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甲方报送执法工作情况、案件统计数据及相关报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要执法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
6. 积极配合甲方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督办等工作,协助甲方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7. 负责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人员、装备的保障,确保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8. 对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六、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具体见附件《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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