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若干突出历史遗留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本着“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及省内、外部分地市做法,我局综合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对《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进行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反映。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swgtdj@163.com,邮件名称标注“《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汕尾市城区政和路6号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邮编:5166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附件.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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