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至我局,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作废。
| 序号 |
原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
权利人 |
登记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1 |
登记字号:汕房商品房3300003666、证明书号码201504098 |
汕尾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 |
/ |
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小区37栋1001 |
137.24 |
住宅 |
权利性质:出让 |
注: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科
联系电话:0660-3203943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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