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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 2018-08-06 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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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行使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方案》,《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宝新能源〔2018〕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意义、项目符合规划和用地政策情况、通过预审的结论

    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3、4号机组扩建工程(2×1000MW)项目(项目代码:2017-441581-44-03-811741)已列入《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粤发改能电〔2017〕46号)。项目建设对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推进系统电源结构优化进程,促进粤东及汕尾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选址你市陆丰湖东镇、湖东林场,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用地规模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该项目拟用地面积14.398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8042公顷,未利用地2.5941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补充耕地和表土剥离有关要求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该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

    四、征地补偿有关要求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办理用地报批、违法用地核查有关要求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汕尾市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其他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7月24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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