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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 号,其中提到“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 5%,且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想问的是,如何确定5%的可调整量,是根据当时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时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5%,还是需要在此基础上扣除调整今年已批已建的规模呢?
  • 2026-07-03 16:56
  •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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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 号)规定,因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 5%"。因此,5%的可调整量指的是在划定时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上减去已批已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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