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自然资函[2023]88号)将耕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耕地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的提质改造项目,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一)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二)全国国土调查坡度 25°以上的陡坡地;(三)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四)不稳定耕地范围或项目建成后属于不稳定耕地的 范围;(五)土壤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六)长期稳定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七)河道湖区范围内的地块(以自然资源部认可的河 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范围为准);(八)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若永久基本农田里的旱地、水浇地不在以上禁止选址区域内,即可实行垦造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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