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人工补砂的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用海审批手续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770 号)明确“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在严格论证审核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的基础上,对需要种植碱蓬等植被、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设的,以及拆除养殖池、构筑物等临时施工行为的,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对在海域范围内直接建造人工沙滩,实质上改变了原有海域自然属性,不属于上述770 号文的规定的“人工补沙”范围需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具体项目情况由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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