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含市级统筹资金及工程成本等)后,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县、镇及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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