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7月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2017年10月15日粤府办〔2017〕62号文印发后,在我省海域内申请用海涉及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必须落实海岸线占补”。如果项目用海批复时间在粤府办〔2017〕62号文印发时间之前,是否需要落实海岸线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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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08
-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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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7〕62号文印发之前批复并完成填海的项目,可不需落实海岸线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