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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24-01-05 17: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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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汕尾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的界定

  《细则》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文所指工业物业是指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首次登记)的厂房、仓库等产业用房和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服务用房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这里包含了如下几层含义:1.可分割和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且该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工业;2.可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已确权登记的。

  二、关于受让主体资格的限定

  《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企业”。即受让方需是:1.已经依法注册的企业;2.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

  三、关于分割和分割转让相关条件的规定

  《细则》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应符合当地产业规划,最小分割面积为500平方米,产房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为共有;转让后原业主自持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占分割前的40%以上,受让后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5年到期后二次转让的受让主体仍应遵循此约定。

  四、关于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定

  《细则》第一条第(四)款明确了配套的服务用房不允许单独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按照不高于原规划批准的相应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厂房、仓储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随产业用房一并分割转让。

  五、关于销售和监管的规定

  《细则》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应按地块整体制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方案表,《细则》中制定了相关表单样本,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指导申请人制定后,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明确了属地政府或管委会需要对辖区内工业物业的管理、对项目的经济贡献等方面进行把关。

  六、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措施

  《细则》第一条第(六)款明确了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直接按幢或层办理首次登记,是否属于高标准厂房或工业大厦,应征求属地住建部门意见;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不受转让后需有40%以上自持面积、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的条件限制;经属地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还可不受第一条(二)点受让方须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限制。

  七、其他特殊情形

  《细则》第一条第(七)款还明确了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不能分割或分割转让的,以及对旧工矿厂房、仓储用房有改、扩建需求的,可补充完善用地手续、完善改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审批手续后,按《细则》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

  八、细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细则》第二条将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意见的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征求意见环节的回复时间、征询及回复内容(制定了征求意见表单样本),对申办材料进行细化补充。

  九、提出相关要求及明确适用范围

  《细则》第四条对后续监管、宣传引导、加强研究对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第五条明确了《细则》印发前已经批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最小分割面积和高标厂房、工业大厦设计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同时明确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办理程序和审核职责,《细则》有效期为3年。


       政策原文: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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