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17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以及同一海岛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权人的,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三条 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选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式时,应结合无居民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意向用岛申请者数量等综合确定。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已批准并公布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以下统称单岛规划),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 单岛规划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并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第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出让成交后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基础工作,编制和评审单岛规划、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报告,开展出让前信息公示。
第二章 出让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拟出让海岛的位置、用途、出让范围、出让面积、出让期限等内容在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权属等异议的,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利益相关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应严格执行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相关技术规范。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或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或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应单独列明,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单岛规划以及相关港区规划等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岛的名称、位置、自然形态、面积(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投影面积)、现状、主导功能等; (二)出让范围(附位置图)、面积(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投影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 (三)开发利用功能布局、建筑物和设施的最大占岛面积、建筑物高度限制、建筑物离岸距离、绿地率、容积率和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控制性指标和开发利用要求; (四)海岛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及海洋防灾减灾要求; (五)交通、水、电、网络通信及其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六)采用的出让方式及其理由; (七)出让底价或出让起始价; (八)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要求; (九)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 (十)出让具体流程及进度要求。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出让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 (一)单岛规划;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报告; (三)现场勘查情况及测量材料; (四)利益相关者情况说明或处理材料; (五)公示情况、异议复查或听证材料、相关部门意见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出让方案及附属材料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化出让工作。需对出让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 组织出让 第十三条 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办理出让活动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岛名称、位置、自然形态、面积(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投影面积)、现状、主导功能等; (二)出让范围(附位置图)、面积(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投影面积)、使用年限等; (三)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控制性指标,禁止、限制进行的活动; (四)竞标人、竞买人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五)获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相关文件、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及投标或竞价方式; (七)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八)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第十五条 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具体程序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化出让活动结束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持相关材料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出让成交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布出让公告的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成交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的成交结果应当包括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海岛名称、位置、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位置图、出让范围、开发利用面积(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投影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及用岛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金额、缴纳方式及期限; (三)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监测措施; (四)出让公告中约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中止、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条件和情形;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方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材料。
第四章 出让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签订出让合同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入库。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具体征收和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编制完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化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深圳市继续行使本市所辖海域的省级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