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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2 00:00 来源: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机构: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市港务 (口)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第24号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和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招标文件的编制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范本》和 《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范本》等规定编制。报备的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仅对招标公告、前附表、专用条款等项目专用文本内容进行报备。修改范本条款的,应在报备意见中作出说明。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等要求编制。项目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对范本条款有修改的,可由招标人或负责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保证招标内容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招标预算等构成文件中表述准确、保持一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涉及招标内容、强制性要求、合同调价或变更约定、评标办法等内容的,应及时进行备案。招标人应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在招标阶段做好招标清单预算与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或批复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和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相对应部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省属或中央委托省管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包括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二级单位、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等)、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规定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推行 “电子见证”活动的,各招标人要积极支持配合。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评审,评标工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评标区内完成,招标人可根据评标 (评审)工作量大小,安排不超过5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 (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评标 (评审)安排受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提供场地等原因限制的,可选择在具备封闭环境的场所进行 (全程录像,存档备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开展远程视频监督,避免和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廉政风险。

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制度

对于公路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通过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信用系统”)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对未进入名录或与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公路工程施工、设计招标采用全国信用系统中所列从业单位的资质、境内业绩、财务、人员等作为公路工程招标的投标信息采信依据 (附属区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不属于全国信用系统录入范围的除外,监理、

试验检测招标待全国信用系统完善后执行),减少招标投标工作量。

(二)深化资格审查制度

对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评审办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 (或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中)应加强对申请人 (或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类似项目工程业绩、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及企业信誉等的审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 (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提高违约金额并按照我省信用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记入从业企业信用档案。

(三)合理划分标类和标段

1.新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标类包括:路基桥涵工程、桥隧比较大工程 (桥隧比≥35%)、特大桥梁工程、长大隧道工程、预制梁板工程、跨铁路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 (包括收费、监控、通信三大系统、通信管道、隧道消防和供配电等)、附属区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共11个类别。对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可分为土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和机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高速公路改扩建土建施工招标,如标段采用新建分离式线位的,应按新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标类对待;如标段采用原路加宽扩建方案的,标类主要包括大桥拼接加宽 (含桥梁拆除)、枢纽型互通立交改造、中短隧道原位扩挖等共3个标类。

2. 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原则上应单独招标。在项目招标方案中要明确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本项目的中标原则,切实提高从业单位的履约能力,避免投入力量不足。鼓励招标人将附属区房建工程和机电工程监理纳入土建施工监理招标内容中一并进行招标,可采用对房建、机电工程监理人员提出资格要求或联合体的方式。

3.公路工程重要材料采购招标一般可分为钢筋、钢绞线和高标号水泥、路面用沥青等标类。上述重要材料可采用 “甲供”方式,或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人 (承包人)通过合法方式,报发包人进行管理的 “甲控乙购”方式进行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单位。

4.对于高速公路项目,要按照现代工程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势。路基桥涵标类施工标段中标合同额一般在2~4亿元左右 (指人民币,下同),其他标类施工标段中标合同额一般在5~8亿元左右,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附属区房建工程和规模较小建设项目的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施工标段原则上可纳入路基桥涵或桥隧或路面工程标段按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当长大隧道围岩、地质等情况较好,洞碴利用率较高的,可采取路面工程与长大隧道合并进行招标,标段中标合同额可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20亿元。监理和试验检测标段中标合同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勘察设计标段土建工程单个标段不宜超过50公里;路线里程超过50公里的项目,交通工程原则上应与土建工程分开单独招标。

5.航道项目主体工程炸礁、疏浚、筑坝、护岸工程原则上合并按1个标段考虑,特殊情况需细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合同额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水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宜按大标段划分管理,标段合同额原则上不小于1亿元。

(四)合理设定业绩、人员和财务能力要求

原则上新建高速公路招标的业绩要求,应采用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完工业绩,对于改扩建中的新建桥梁或隧道工程完工业绩也可认可为新建业绩。原则上在投标中仅填报主要人员,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由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进场后进行报备。对招标文件的备选主要人员,可由招标人或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财务能力中要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内容,合理设定净资产、营运资本、年平均营业总收入和盈利能力等要求,并要求提供最新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7年我省将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招标文件编制、核备,投标文件编制、澄清、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全部网上完成,满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透明化和规范化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醒和明确完善从业企业信息的要求。在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中 “广东省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中从业企业信息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具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息库系统信息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 〔2014〕7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

(一)合理分配标段

公路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通过标类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采取随机方式分配标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长大隧道、桥隧比较大工程 (桥隧比≥35%)、路面工程、高速公路改扩建采用原路加宽扩建方案的标类可采取按标段轮流排列分配标段的方式,但信用等级 AA 单位的应优先分配标段。

(二)评标办法使用范围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桥隧比较大工程 (桥隧比≥35%)、路面工程标类和高速公路改扩建采用原路加宽扩建方案的施工招标标段可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分法外,其他公路工程施工、省管项目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三)信誉情况设定

信誉情况包括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在资格预审和招标评标中,信用评价等级采取按次、按标段或标类 (指资格预审时的未明确具体标段的情形)申请使用的原则,即在同一次招标中的多个标段的投标,可自愿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标段申请使用AA 或 A 信用等级,无论中标与否,均应根据申请并递交投标 (或申请)文件情况按标段计算使用次数 (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除外)。信用等级分值原则上按照评标办法百分制所占权重进行确定。履约情况指投标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前1年内,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情形,在评标办法中应采取扣分计算处理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评委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代表的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招标人或委派代表 (以下统称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包括资审,下同)应依法依规,实行监管分离,杜绝出现监管和执行不分的问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的机关工作人员、招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管理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工程情况,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宜由固定人员参加。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应出具法人授权的委托书。

(二)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组成要求

1.省管项目的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人数原则上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2.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相应子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1名,且不得担任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主任。

3. 资格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人数,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采用综合评分 (估)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原则上不少于9人以上单数;水运工程的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

4.省管公路工程项目需要抽取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的,按招标项目内容,在评标约定专家到场时间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经办部门提出抽取理由、专家类别、专业和数量等申请,办理抽取手续。

(三)规范评标专家评分行为

在技术文件评审中,要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缩小主观评分分值的取值范围。当评标委员会人数在9人及以上时,采用先取舍分差值最大评委打分分值,再取消最高、最低单项分值后计算算术平均值,表格化打分等方式,减少评委自由裁量权,规范评委打分行为。

六、进一步强化相关信息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相关媒体 (交易场所或公告网站)进行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全部中标候选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件和个人业绩、全部投标项目业绩等信息),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全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信用等级承诺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投标人不得拒绝。

其中:投标业绩是指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所有已完成业绩;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件和个人业绩信息是指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和颁发部门、时间,招标文件要求的个人工作业绩等信息;信用等级承诺使用情况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使用信用等级承诺书”中所承诺使用广东省 AA、A 信用评价的在本次招标中使用年度信用等级和次数情况,及所附的信用等级情况汇总表。

七、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过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一)招标人应做好对招标投标文件、结果异议处理

招标人受理异议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评审报告,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处理结果应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

(二)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对于按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三)切实加强投标单位递交材料核查工作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投标人1~3年内参加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视情节轻重在广东省交通建设信用等级直接按C级或 D级认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未发现的作假行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的,对照招标投标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进一步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一)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清理规范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粤交基函 〔2016〕2507号)的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费用原则上应只收取成本费用,鼓励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投标人,不再要求递交图纸押金。

(三)招标人要对投标人财务报表和盈利能力进行审查,如果投标人自有营运资本足够的,不应再要求开具银行信贷证明。

九、本通知自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15〕1245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 〔2010〕1373号)、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交基函 〔2010〕257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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