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机编[2016] 16号
印发《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市编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2016年4月3日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省编委《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发[2014]36号)和市编委《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机编[2015]38号)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成建制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挂市房地产管理局牌子,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作和市区房地产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承担。
(二)将不动产登记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以及信访工作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含牧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的受理、初审、颁证等工作。
(三)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房屋产籍调查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工作。
(四)负责房屋交易价格管理和价格认定工作;开展房屋信息数据统计和市场分析及相关制度研究;定期公布房屋市场价格。
(五)负责市区不动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六)主管市本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
(八)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协助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工作。
(九)参与安居工程和解决市区居民住房困难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5个副科级机构:
(一)综合部
负责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文书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财会、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劳资、宣传、老干、职教、培训等工作。
(二)产权登记部
负责房屋、土地、林地、草原(含牧草地)和海域登记的受理、初审、颁证等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登记成果应用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审查和确认房屋权属,指导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三)抵押登记部
负责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银行按揭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处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纠纷。
(四)房产管理部
指导、监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及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市区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核发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审批,白蚁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落实房屋政策、房屋产籍调查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经营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工作;负责房屋价格评估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
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工作,指导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指导协调征收与补偿纠纷调解工作;参与安居工程和解决市区居民住房困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2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
五、下属机构
(一)汕尾市房地产交易所更名为汕尾市不动产交易所,公益三类,正科级,核定所长1名。主要任务:负责市区不动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鉴证工作。
(二)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更名为汕尾市不动产档案馆,公益三类,副科级,核定馆长1名。主要任务:负责做好市区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
(三)汕尾市房地产估价所更名为汕尾市房屋估价所,
公益三类,副科级,核定经费自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主要任务:负责市区房屋价格评估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提供有关房屋评估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咨询;负责房屋交易价
格确定、课税评估等公益性的价格评估工作。
(四)汕尾市公房管理所,公益三类,副科级,核定所长1名。主要任务:负责政府委托代管的市区直管公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
存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汕尾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监察大队,公益一类,副科级,核定队长1名。主要任务:负责监督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协调处理征收与补偿纠纷调解工作,派驻被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助做好房屋征收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工作。
(六)撤销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所、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东涌管理所、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埔边管理所,现有人员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分流解决。
六、其他事项
以上单位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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