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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的通告
  • 2024-05-08 11:2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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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协同合作,积极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通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中心已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业务办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目标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完成不动产登记“一个入口、多笔业务、合并办理、同时登簿”,买卖双方所需共性材料不必重复提交,实现一站式办理,全面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推广一手商品房“带押过户”,并继续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拓展至住宅类、工业类、商业类等不动产。

  二、实施范围

  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

  三、工作模式

  (一)组合登记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抵押权注销(注销卖方旧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权)合并办理。

  (二)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旧抵押权变更)并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变更(原设立的抵押人随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为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第二顺位抵押权)合并办理。

  (三)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旧抵押权不变)并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第二顺位抵押权)合并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四) 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完税凭证;(六)新主债权合同、新抵押合同;(七)买卖双方及抵押权人签订的约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八)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的材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汕尾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和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受理网点。


  附件: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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