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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专题 > 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专栏 > 投诉渠道及涉不动产登记投诉、咨询处理结果公开
问题一:市民咨询不动产赠与过户的费用。
回应(处理)结果:办理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根据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住宅类不动产收取登记费80元/宗,非住宅类不动产收取登记费550元/宗。涉及税收方面需咨询税务部门。
问题二:多名市民反映恒大御景湾小区15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回应(处理)结果:经核查,市民所提楼栋的不动产,依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已办理了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市民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我中心申请转移登记。我中心已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买受人尽快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市民可到恒大御景湾会所一楼销售中心处咨询工作人员。
问题三:市民咨询城区星合世家项目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问题。
回应(处理)结果:星合世家项目建设单位未就车位车库不动产登记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及《汕尾市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规划区内停车位权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建设单位因建设这一事实行为取得这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即车位归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人防工程区域的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对人防区域停车位的所有权进行销售、赠予。
问题四:市民求助房产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无法落宗的问题。
回应(处理)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民所申请的房屋涉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此前,已有第三方测绘公司针对市民所申请的房屋进行宗地测量,测量结果与房产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不能落宗。
问题五:市民咨询自建房土地出让金相关问题。
回应(处理)情况:一是市民所述情况为其房产在分散登记时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晰、不合法,需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形。为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已于2024年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相关地市处理措施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市民反映的已取得房产证书且单独占用宗地,但缺少用地批准手续的,允许补办用地手续,同时《意见》明确“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单独占用宗地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补缴时基准地价(单位面积地价)的 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是对于市民反映出让金收取标准较高的问题,我市收取标准已充分考虑了地方经济实际情况,横向对比省内其他地市,如韶关市《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应缴地价的1.2倍计缴土地出让金”,该市对于自建房完善用地手续的出让金计收最高为基准地价的120%。 综上,我市市区对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已有地方政策支撑,建议市民尽快在政策试行期间内完善相关手续,《意见》同时允许划拨土地的房产申请继承、析产等未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登记,可仍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在发生实质性交易而办理登记时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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