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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登记投诉、咨询处理结果公开(2025年第一季度)
  • 2025-04-01 11:4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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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市民咨询如何查询汕尾市房子的不动产登记查册信息的问题。

回应(处理)结果: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1、查询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多名市民反映华附凤凰城桃源小区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回应(处理)结果:经核查,该小区已依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已办理了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目前我中心尚未收到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我中心已告知开发公司应配合买受人尽快向我中心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如开发企业不配合市民办证,市民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循司法途径解决。


问题三:市民反映碧桂园星钻4栋B梯2202未发放房产证问题。

回应(处理)结果:市民所述房产转移登记已办结,按照买受人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条款,不动产权证书已由开发公司领取,市民可与开发公司联系领取证书。我中心已催促开发公司应尽快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四:恒大御景湾多名业主反映未取得房产证。

回应(处理)情况:经核查,御景湾有一部分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但业主反映的楼栋,我机构暂未收到开发公司的首次登记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待首次登记办理后,市民可持买卖合同,契费缴纳凭证等,与开发商共同向我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我中心已告知开发公司可在竣工后,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我中心申请面积核实,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出具的同时即可办理首次登记,而后配合买受人尽快向我中心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问题五:市民咨询自建房土地出让金相关问题。

回应(处理)情况:一是市民所述情况为其房产在分散登记时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晰、不合法,需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形。为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已于2024年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相关地市处理措施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市民反映的已取得房产证书且单独占用宗地,但缺少用地批准手续的,允许补办用地手续,同时《意见》明确“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单独占用宗地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补缴时基准地价(单位面积地价)的 4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是对于市民反映出让金收取标准较高的问题,我市收取标准已充分考虑了地方经济实际情况,横向对比省内其他地市,如韶关市《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应缴地价的1.2倍计缴土地出让金”,该市对于自建房完善用地手续的出让金计收最高为基准地价的120%。 综上,我市市区对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已有地方政策支撑,建议市民尽快在政策试行期间内完善相关手续,《意见》同时允许划拨土地的房产申请继承、析产等未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登记,可仍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在发生实质性交易而办理登记时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问题六:市民求助坐落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品清村的宅基地办理确权登记。

回应(处理)情况:经与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沟通后,该件已进入办证程序,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将按规定移交予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有关领证事宜可予该局了解。


问题七:市民反映座落于城区东涌镇东美村不动产权证书未发放。

回应(处理)情况:汕尾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由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城区局”)送达登记材料至登记机构登记,缮证后不动产权证书由城区局领取,并发放至村民手中。市民所述不动产权证书已于2023年7月由城区局领取,详情可向城区局了解。


问题八:市民咨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携带什么申请材料?

回应(处理)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宜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3.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5.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咨询电话:0660-3828519。


问题九:市民咨询利盛大厦房屋过户为何需要缴纳出让金?

回应(处理)情况:根据《关于加快处理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项第(三)点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已分层、分套登记的房产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补缴时基准地价(楼面价)的 10%补缴土地出让金。 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按照“出让”确定,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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