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蔡华福,卢秋娜)
汕登公〔2026〕195号
以下不动产权属将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5民终1360号予以登记,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该不动产在办理转移登记后,予以作废,现予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378、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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