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6〕170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权属将按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香湖路碧桂园柏丽湾十二栋1101 | 粤(2020)汕尾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14号 | 163.22平方米 | 成套住宅 | (2025)粤1523执370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