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登公〔2025〕307号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予以作废,其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他项权证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汕尾市区金湖路北侧、站前路东侧汕尾星河湾畅园二栋1503 | 粤(2021)汕尾市不动产权第0031904号 | 181.79平方米 | 住宅 | (2025)粤51执21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7日